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条件、方式、程序、优惠政策等5个方面为《公告》进行了进一步说明,便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更快了解本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相关情况。
10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旨在为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
据了解,该《公告》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内容包括:对综试区内符合《公告》要求条件的企业,采用4%应税所得率的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小微企业政策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0年即将施行的《公告》涵盖了国内35个城市的跨境电商综试区,意味着综保区内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均在施行面积内。其中,对于在采购过程中无法取得发票的企业而言,能够更容易的做到企业的税务合规化。
《公告》还对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做了说明,企业年应纳税额(按4%计)不超过100万元的,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年应纳税额(按4%计)在100万至300万之间的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即年销售收入2500万元的企业,按应税所得率4%,税率5%计算,实际缴纳所得税5万元;年销售收入7500万元的企业,按应税所得率4%,税率10%计算,实际需缴纳税额30万元。
由此可见,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尤其是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企业,其应缴所得税额政策优惠较大,有助于缓解企业税负压力,激发企业活力。同时,《公告》积极落实“无票免税”政策,推动外贸转型升级、模式创新,为企业营造更加良好的出口市场环境。
来源:树集云 作者: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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