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增列“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和“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两个新的海关监管方式。
今天起,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在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郑州、广州、深圳、黄埔海关等十个直属海关正式启动。
跨境电商B2B出口,就是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的出口。一般是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跨境电商B2B出口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另外一种是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
跨境电商B2B试点工作的展开,一方面是帮助相关跨境电商企业可以积极应对疫情下外贸形势的变化,推动外贸行业平稳升级,保障就业市场主体支撑;另一方面,也完善了我国对跨境电商行业的监管制度。
因为长期以来,对占大部分的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业务缺乏针对性监管制度和政策措施,这导致了跨境电商B2B业务量无法显现,也无法像跨境电商B2C出口企业那样享受对新业态的政策支持措施。
此次试点工作为中小微出口企业提供了申报便捷通道和简化申报等便利化措施,进一步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提升通关效率,助力中小微企业拓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
来源:树集云 作者:西雨
-------------------------------------------------------------
本文为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树集云立场,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未按照规范转载者,树集云保留追究相应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