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8〕68 号
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现将该办法所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保税核查处理通知书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6日
附件1
海 关 保 税 核 查 工 作 记 录
被核查人情况 | 名称(仓库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工商注册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核 查 情 况 | 核查时间 | ||||||
核查地点 | |||||||
核查项目: | |||||||
被核查人提供的资料: | |||||||
核查内容: | |||||||
核查关员签名: 年 月 日 | 被核查人签名盖章: 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准确无讹,愿意为之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印章和代表或者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注:本记录一式三份,海关留存两份,被核查人留存一份。
《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填表说明:
1.核查时间:核查的起止日期。
2.核查地点:核查的具体地址。
3.核查项目:核查的主要目标或者原因。
4.被核查人提供的资料:被核查人提供的数据、报表、账簿、单证等资料的名称和数量(包括电子资料)。
5.核查内容:核查的过程、核查的结果等情况。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保 税 核 查 处 理 通 知 书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有关规定,我关对你单位进行了保税核查。经核查你单位 ,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 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 日内限期改正:
□ 日内按有关规定提供担保:
逾期未按海关要求办理,海关将对你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特此通知。
(海关印章)
年 月 日
此通知书我单位已收到。
(被核查人单位印章或者被核查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海关和被核查人各留存一份。在“□”内“√”,同时填写被核查人的办理限期和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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